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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峰与徐五四、沈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徐五四,沈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942号原告:刘峰,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但久知,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五四,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沈桂云,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诉被告徐五四、沈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知被告徐五四、沈桂云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成菊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文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