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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恩民与李羔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皇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李荣信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