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罪犯卢荣升强迫卖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号罪犯卢荣升,男,汉族,1996年2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荣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卢荣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荣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荣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荣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