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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德进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556号罪犯徐德进,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作出(2010)杭下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德进犯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已履行12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德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德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德进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德进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