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英,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罗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其上线黄某某(另案处理),并按照投注金额10%的比例抽取水钱。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共接受本村村民何某某、罗某投注共计12万余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罗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