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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清梅、张涛与被执行人王容艺、幸交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清梅,张涛,王容艺,辛交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沈清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容艺,男,汉族。被执行人辛交文,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清梅、张涛与被执行人王容艺、辛交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31356.86元,现被执行人辛交文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沈清梅、张涛以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