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第09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娟与安徽省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安徽省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小平,史留凤,陈海军,周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第09028-1号原告:陈娟,女。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接晓兵。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小平,男。委托代理人:张琦昊,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留凤,女。委托代���人:张琦昊,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俊。第三人:陈海军,男。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毛,女。原告陈娟诉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小平、史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小平、史留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娟承担。审 判 长 黄凤文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李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