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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叶长胜与被告周占军、鲁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周某某,鲁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3149号原告叶某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周某某,男,46,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被告鲁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复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