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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伟雄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4-1号原告王伟雄,男,汉族,55岁。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鲁,董事长。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雄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3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3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中阁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