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贺修化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修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修化,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修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