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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彦杰与胡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解封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杰,胡国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彦杰。被告:胡国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彦杰与被告胡国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字第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告胡国志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