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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福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32号罪犯李福生,男,53岁(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9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福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对李福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以(2008)高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月18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5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李福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李福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李福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福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福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福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