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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03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贾峰,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克钦,被上诉人卢某委托代理人贾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查明,王某甲、卢某认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现随卢某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卢某因与王某甲感情不和,于2014年向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甲离婚,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项民初字00984号判决,不准卢某与王某甲离婚。判决后,双方之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卢某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甲离婚。2013年9月,双方以卢某名义在周口市开元新城按揭购买两室一厅房产一套,首付93559元,契税3105.59元,手续费2155元,贷款期限20年,每月还贷1600多元。截止到2015年7月,共还贷40176元。因购房卢某向其亲友卢美英借款30000元,向訾永生借款15000元,向翟付局借款15000元,向智莲借款30000元。原审认为,卢某、王某甲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生女王某丙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卢某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应随卢某继续共同生活,王某甲应承担相应抚养费46147.68元(9614.10元*30%*16年)。但在庭审中,卢某自愿要求王某甲不再支付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由夫妻共同负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根据本案卢某、王某甲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在庭中认可的商品房现有价值138995.59元(首付款加上后期还款至起诉之日),该共同财产应由卢某、王某甲共同分割;卢某因购买房屋,向其亲戚借款90000元,应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该共同债务应由卢某、王某甲共同承担。双方现有价值138995.59元的共同财产,在偿还共同债务后,下余共同财产48995.59元,应依法予以分割。故卢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甲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卢某与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丙由卢某抚养,王某甲不再支付抚养费;三、卢某、王某甲双方共同购置的周口开元新城17号楼1单元5楼502室房产一套归卢某所有,以后的贷款由卢某偿还。该房现有价值138995.59元。共同债务90000元,由卢某负责偿还,由卢某给付王某甲人民币现金2449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卢某负担。王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理由为:1、原审认定王某甲与卢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事实依据;2、原审未对王某甲于原审开庭前提交的DNA亲子鉴定申请进行审理,二审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发回重审;3、原审认定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亲戚借款90000元,完全没有尊重客观事实。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卢某答辩称,1、原审准予王某甲和卢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积怨破颇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离婚要件,原审准予双方离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王某甲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提出DNA鉴定,而王某甲却在一审开庭时提出鉴定,违反法律规定;3、原审认定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亲戚借款90000元认定事实清楚,该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庭审中,王某甲在申请DNA鉴定的同时,申请证人曾某、王某乙、孟某、闫某出庭作证。四位证人证明,王某甲因买房向曾某、王某乙、孟某和闫某分别借款25000元、25000元、20000元和15000元。针对上述证据,王某甲认为,四位证人所证明事实均属于客观事实,债务发生在王某甲和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即便双方达到离婚条件也应对上述债务作出处理;卢某认为,不应当受理王某甲的DNA鉴定申请,四位证人证言不是新证据,其不予质证,王某甲应在原审提出。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王红飞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