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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5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