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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新兵等人与刘满元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兵,刘炳红,刘立红,刘满元,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孙圣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84号原告刘新兵。原告刘炳红。原告刘立红。被告刘满元。被告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被告孙圣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兵、刘炳红、刘立红诉被告刘满元、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孙圣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满元驾驶的鲁N****9号(挂车号牌:鲁N***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满元驾驶的鲁N****9号(挂车号牌:鲁N***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