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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53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