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秀兰申请执行张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碧,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张淑碧申请执行人王秀兰被执行人张淑碧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淑碧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淑碧称,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拍卖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一环路东段99号“恒信花园”2栋楼1单元4楼2号房屋,强制申请人迁出该房屋,该拍卖与迁出执行行为违法。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进行执行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异议人提出拍卖与迁出未告知,但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对上述执行行为均按照相关规定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告,且拍卖机构在拍卖前,按规定时间均进行了公告,同时执行法院还在异议人房屋所在小区张贴了公告。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进行拍卖与迁出房屋的执行行为过程中,均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存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邓 剑审判员 张世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