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存仁与被告保积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仁,保积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20号原告:王存仁,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农民,被告:保积福,男,汉族,59岁,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存仁起诉被告保积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案中,原告王存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保积福在互助县蔡家堡乡的搬迁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存仁的申请符合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保积福在互助县蔡家堡乡搬迁工程款16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