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惠霞与邹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388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霞,邹其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883号原告:朱惠霞,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许晓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诗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其中,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朱惠霞诉被告邹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敏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晓行、何诗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即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时向被告账户转账45000元并现金交付5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提出资金紧缺暂时无法偿还,故双方于2014年2月20日针对本项借款金额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相应顺延了一个月的还款期限。但,当第二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金额,双方第三次变更还款期限。却想不到的是,第三次期限到期后,被告又一次向原告提出变更延后他的还款期限,并主动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偿还前述借款。迫于无奈,原告只好再次同意了被告的要求,于2014年5月19日再次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然而,前述《借款合同》和《保证书》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原告经多次催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或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45000元。2014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其上载明:“我保证在2014年5月19日前把2014年1月20日向广州市诚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惠霞女士借的5万元人民币归还给朱惠霞女士,我若未按本保证书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时,朱惠霞女士有权对其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按每日15%计收罚息,直到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保证人:邹其中签署日期2014年4月18日”。次日,原、被告又就上述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进行生产活动,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借款利息为1000元;被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若被告在原告催收欠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归还借款,则原告有权从第六个工作日其起加收双倍罚息,等。诉讼中,原告表示,在2014年1月20日当日,原告还向被告现金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出借5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证实,被告亦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5月18日之前清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借款利息的计算,《借款合同》中约定50000元一个月的利息为1000元,即每月利率为2%(年利率即为24%),原告虽主张其与被告在签订2014年4月19日的《借款合同》之前还签订了其他的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每月2%,但对此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借款利息应按照2014年4月19日《借款合同》之约定,从2014年4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从2014年1月20日起计算借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74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婉梁培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