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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忠林与叶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林,叶建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00916号原告:刘忠林。委托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卫。原告刘忠林与被告叶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4日,被告叶建卫向原告刘忠林借款400000元,当日原告以转账的形式交付了该笔借款。2014年12月30日,被告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尚有200000元未归还,被告出具原告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按不高于银行利息四倍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叶建卫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建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叶建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