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3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惠峰与被执行人杨剑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峰,杨剑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0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峰。被执行人杨剑鸿。申请执行人张惠峰与被执行人杨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剑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惠峰代为偿还的人民币9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杨剑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惠峰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口头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