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梁改先与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改先,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39号原告:梁改先,女,1945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莘县,现住范县新区。委托代理人:杜道伟,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范县新区,与梁改先系母子关系。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与安泰路交叉口东北角三楼。法定代表人:杜海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海龙,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改先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改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2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杜海龙的存款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海龙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梁改先已提供马俊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改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马俊男位于范县新区金堤路东段路南嘉贺苑001幢03房12层的房产(范房权证县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杜海龙的存款(20万元限额内);三、查封被告杜海龙位于范县城关镇十字街西工业局院内的房产(范房××号)和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房产;四、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