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催字第05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宁夏德瑞福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贾夏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德瑞福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催字第05684号申请人宁夏德瑞福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新昌路178号中银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贾夏凯,董事长。申请人宁夏德瑞福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300052/22828979,票面金额3000000元,出票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农行长沙人民路支行,收款人黑龙江省金鼎经贸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持票人)宁夏德瑞福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德瑞福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宁夏德瑞福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伟波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