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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139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13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被执行人:陈丽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2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待执行到位后将按债权比例分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