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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方润、杜冬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方润,杜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蔡方润,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杜冬华,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丰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杜冬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冬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刘九龙审判员 赵桂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