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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金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01号罪犯杨金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6年3月1日以(2006)闽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杨金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金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于2008年11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金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钗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4年4月因使用他人手机被扣考核分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