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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27号原告张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