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27号原告张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