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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南昆、郭志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昆,郭志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南昆,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85年4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南昆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志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判决书尚未向被告送达,原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昆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