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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台州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弋船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14号原告台州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坎门街道海城路。法定代表人李潘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宸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弋船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号8008室。法定代表人谢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弋船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海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