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中超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中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9月2日被河北省磁县公安局抓获,羁押于磁县看守所,9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解回后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6日对被告人王中超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超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辉、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王中超伙同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街道翼源化肥经销处内,利用“牌九”设赌抽红,组织田某某、吕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15万余元,从中抽红人民币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中超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网上通缉,2015年9月2日,王中超投案自首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中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中超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中超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中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钰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