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小初字第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马红杰与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杰,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初字第03351号原告:马红杰,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秀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杰诉被告长葛市保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杰撤回对被告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伟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