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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军,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男,1971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商初字第27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依据原告(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的申请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禹法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五套,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五套。二、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