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8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无��定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予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