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牛仔与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牛仔,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牛仔,男,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杨家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第三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唐玉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唐牛仔为与被申请人开平市杜高卫浴有限公司(下称杜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55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牛仔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唐牛仔是入职鹤山市拉非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称拉非公司)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以对吴秋花的调查和在拉非公司调取的证明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证据是错误的。该证据的调查违法,不是法院的调查范围,且不真实;2.原审法院仅根据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协议的证据即认定杜高公司与拉非公司是供应商关系错误,即便是上述协议是真实的,两公司也没有实际履行;3.唐牛仔从劳动仲裁到二审都主张是杜高公司的员工,从未认可是拉非公司的员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4.唐牛仔在一、二审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给其发放工资的证据,原审法院有意偏袒杜高公司未采纳唐牛仔的申请;5.唐牛仔在一、二审中均申请法院追加拉非公司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审法院驳回唐牛仔的追加申请,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故本院只在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范围内进行审查。根据唐牛仔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牛仔与杜高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及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规定,用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的用工主体、用工双方的关系、劳动条件、支付报酬的形式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经查明,本案中杜高公司与拉非公司均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具有合法的用工自主权。根据两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杜高公司住所地位于开平市,而拉非公司住所地位于鹤山市××山镇。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即拉非公司主管吴秋花的证言及拉非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证明唐牛仔等劳动者系与拉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双方均确认曾使用杜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玉东的个人账户向该劳动者发放工资,但杜高公司称基于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为扶持供应商拉非公司,因此曾使用唐玉东个人账户发放工资。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认定杜高公司与非公司并无混同经营,唐牛仔与杜高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确定劳动关系的行政部门规章。至于唐牛仔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问题,因一审法院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涉及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性事项依职权调查,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于唐牛仔申请追加拉非公司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因杜高公司和拉非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唐牛仔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杜高公司和拉非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以及两公司在经营、财产归属及劳动用工等方面有混同行为,因此,唐牛仔申请追加拉非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该追加申请,故不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综上,唐牛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牛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