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邢寿武与XX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寿武,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41号申请人:邢寿武,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XX国,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寿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民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