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孟剑与张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剑,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261-1号申请执行人:孟剑,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庆,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黄元南路1号-14号,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铁路巷,身份证号3403231980093000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庆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庆的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林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