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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38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虹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