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38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虹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