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忠远申请执行陶彪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忠远,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金忠远,男。被执行人:陶彪,男。申请人金忠远与被执行人陶彪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陶彪应赔偿申请人金忠远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6898.33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金忠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陶彪一次性付清了赔偿费6898.33元,该款已兑付。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