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吴化珍与朱红花、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化珍,朱红花,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08号原告吴化珍。被告朱红花。被告朱芳。原告吴化珍诉被告朱红花、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化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红花、朱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化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红花、朱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化珍撤回对被告朱红花、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吴化珍承担。��判员宋光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