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吴化珍与朱红花、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化珍,朱红花,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08号原告吴化珍。被告朱红花。被告朱芳。原告吴化珍诉被告朱红花、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化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红花、朱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化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红花、朱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化珍撤回对被告朱红花、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吴化珍承担。��判员宋光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