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奎山与黄红跃、刘爱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山,黄红跃,刘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973号申请人王奎山,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红跃,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娜,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奎山申请黄红跃、刘爱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八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换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