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法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奎山与黄红跃、刘爱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山,黄红跃,刘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973号申请人王奎山,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红跃,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娜,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奎山申请黄红跃、刘爱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八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换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