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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秀莲、段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莲,段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莲,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良玉,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陈秀莲因与被上诉人段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莲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秀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秀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陈秀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