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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陆龙学、陆凤珍等与陆龙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龙学,陆凤珍,陆凤枝,陆华,陆荣,陆龙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陆龙学,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凤珍,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凤枝,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华,农民。申请执行人陆荣,农民。被执行人陆龙森,农民。本院在执行陆龙学、陆凤珍、陆凤枝、陆华、陆荣与陆龙森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龙森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克文代理审判员  邵 坦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