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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万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赵勇、薛公丹,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胡金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