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万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赵勇、薛公丹,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胡金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