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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大连鑫诺模管有限公司与董兴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鑫诺模管有限公司,董兴立,张显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5587号原告:大连鑫诺模管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彭兴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升鑫,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兴立,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普兰店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姚家村姚家屯1-143号。第三张守胜,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岭前街。第三人:张显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原告大连鑫诺模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兴立、第三人张守胜、第三人张显光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久寿街100号1-4层4号房屋,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兴立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久寿街100号1-4层4号房屋,查封价值8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处分、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晓冬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