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意存与余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意存,余明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072号原告李意存,个体。被告余明信,个体。原告李意存诉被告余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意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明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余明信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得现金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二分五厘,借期为1个月,并以赣E车辆抵押,可到了约定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12,000元。原告提供借据一份、赣E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余明信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2.5%,2015年4月20日前归还,并以赣E车辆抵押。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12,000元。审理中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6万元及利息10800元(按月息2%从2015年3月20日算至2015年12月19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有被告余明信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6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明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李意存借款6万元及利息10800元(按月息2%从2015年3月20日算至2015年12月19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余明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纯火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