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3行初30号起诉人:李某某。本院收到李某某诉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的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起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以下简称雁塔分局)于2005年6月20日立案侦查,7月4日被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自取保候审后,起诉人既未等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也未等到雁塔分局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变更、撤销。本案被诉人雁塔分局对起诉人采取取保候审达十年之久,在2015年6月起诉人找到被诉人要求其依法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时,被诉人知错不改,据不解除,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1、立即解除起诉人的取保候审;2、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贰万元正;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法制判由被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多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