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吴佳韩与吴光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韩,吴光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欧文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吴佳韩。委托代理人王德正,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一巷七号。法定负责人:XX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古泉,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文忠,汉族。原告吴佳韩与被告吴光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第三人欧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佳韩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吴佳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朗华人民陪审员 何龙飞人民陪审员 黄云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