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张俊良、张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俊良,张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4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商业街。负责人:李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商行口东支行职工,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俊良,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金荣,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告张俊良、张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岳新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