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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8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陈林、陈学文、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陈林,陈学文,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465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南侧。注册号610112600190542。经营者陈进添,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该租赁站。委托代理人张陆军,男,该租赁站法律专员,住该租赁站。委托代理人李旭斌,男,该租赁站法律顾问,住该租赁站。被告陈林,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学文,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号。注册号331081100040221。法定代表人王良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陈林、陈学文、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397元。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