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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保振诉姜治国、褚巧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807号郭保振申请执行姜治国、褚巧芳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保振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治国、褚巧芳长期在外、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偃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弼骋 来自